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农用机动车辆界定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994]18号 1994-11-18 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分局: 最近,部分地方税务分局询问,对享受免征车船使用税的农用机动车辆如何界定问题。 ...
对应税房屋的房产原值。平房每建筑平方米低于二百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低于三百元的,按《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五条 规定分别按每建筑平方米二百元、三百元缴纳房产税。
对出租给其它单位(包括出租给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个人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场地,由出租房屋及场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非银行金融企业因业务需要租赁的营业用房和其它办公用品,其支付的租赁费(部含融资租赁)平发票准予税前列支,对未取得正式发票的,应到税务部门换取合法凭证后方可税前列支。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关于金融单位代保管的有价证券所开立的代保管有价证券凭证,保管方与被保管方应按仓储保管合同计税贴切花,以收取的保管费用为计税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税款需给予返还的,其多缴纳的税额应先抵扣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完以后,多缴纳的税款部分再根据原天津市税务局税四[1994]45号和市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4]2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返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有关的各项支出应在按规定提取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支出的,应在该科目中挂帐处理,由以后年度提取的职工福利费逐年消化,企业不得用税后提取的公益金弥补职工福利费超支。
凡是经人行市分行批准成立,并经营金融业务的我市非银行金融企业,包括: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除外)、城乡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租赁、证券交易、典当等业务的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均应在其实际经营管理地向当地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购买方在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企业1994年生产的直接出口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因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 担的进项税额,如税务部门不予退税,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当年产品成本。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94]财税字074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两点,请遵照执行。
鉴于天津电力公司系华北电管局所属北网相对独立核算的公司,自1995年1月1日起,其发电环节增值税定额税率由规定的4元/千千瓦时调至6元/千千瓦时;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由规定的3%调至5%。
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文件(财税字[1994]1号)规定减免税条件且减免税期限在规定年限之内的由区、县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并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国家税务局盖章有效。《证明单》和《认定登记证》由各单位到市局征管处购领。
对坐落在园区的原有企业和新迁入园区的原有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时,如果企业处在新办免税期的,其减免所得税年限应连续计算到期为止,不得重复享受;如果企业处在征税期的,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使用外部数据录入软件的企业条件是: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量较大(一般填报专用发票汇总清单月份使用发票在100笔以上);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满一年;现有的计算机可以承担录入数据工作。
纳税人清产核资后,其资金账相应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其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要求企业财会人员应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上岗(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具有三年以上财会经验的除外),并能独自根据“两则”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信用社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由原按综合折旧率办法改为按分类折旧办法计提。
我市许多单位经过清产核资以后调增了或由于其它原因调整了房产原值,并做了相应的帐务处理。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从事“来料加工”已征收的税款,各主管国税局(分局)按照本规定上述要求补办免税审批手续后办理退税。
城乡信用社税前列支计税工资标准按“年人平均数”掌握。即:企业实际发放数不足计税工资标准的按计税工资标准列支;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对其超过部分应调增企业计税利润。
对安置
各单位于每年1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情况,按市局津国税一[1994]5号文件规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汇总表”,上报市局税政一处,由市局统一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2号)附件所列天津市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自1994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经批准可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享受返还50%的照顾。
非银行金融企业各项利息收入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但对企业作为催收放款管理的逾期(含展期后)三年以上的催收放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机入当期损益。
对连锁经营的各连锁店,凡在本市范围内非独立核算的,可由连锁店总部汇总在其核算地纳税。对连锁经营的各连锁店,凡在本市范围内非独立核算的,可由连锁店总部汇总在其核算地纳税。
对使用国产原材料生产的产品转让给另一外商投资企业再加工、装配成品出口的或使用进口原材料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出口的,一律按内销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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