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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闲置商业、办公、工业、学校、社区用房等存量土地、房产资源发展养老、教育、体育、文化、高新技术等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地方应制定过渡期政策实施细则,明确过渡期届满后的监管要求。
全国各地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汉购买自住房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出示“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办理电子码”即可办理,无需提交缴存使用证明等纸质材料,无缴存地、户籍地限制。武汉都市圈内缴存职工在汉购买新建商品房,可自愿选择向武汉或缴存地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享受同等贷款最高额度等政策。
引进人才回国(来华)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对新出台政策不熟悉,开具了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营改增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营改增前外购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对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税前扣除。对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以及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砖、砌块、板材等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按照100%的比例、制造业中型企业按照50%的比例,延缓缴纳应纳税额等。
宗教组织政策性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按搬迁收入扣减搬迁支出后的搬迁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230159号提案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我省总磷污染
在促进绿色低碳项目产品消费税收政策方面,除了新能源汽车领域外,对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对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对节能环保电池、节能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对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10%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90号),明确将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并从2011年7月1日起,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2000元的任职缴费补贴,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制定村副职干部参保办法。
相较于直接优惠,间接优惠具有较好的税收弹性,对纳税人调整生产经营活动的激励作用大,可以更好地引导长期的投资行为,促进新技术开发、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还是以直接优惠为主体,间接优惠比重较低,将来逐步提高间接优惠在税收优惠中的比重会是一种趋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要求,现将湖北省2026-202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一批)公告如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要求,经武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2026年第一批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予以公布。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有效期为5年。
各地要从履行社会责任的高度出发,通过实施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达到既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享受低首付、低利率贷款政策的需求,又严格限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的目的。
负责与人民银行国库库的沟通与协调,确保“营改增”税款及时、准确入库;负责内部会统人员的培训辅导,确保税款的正确核算;负责相关数据的测算、整理和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消除货物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我省构建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做出积极贡献。
湖北省符合《通知》规定范围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即日起,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将对你单位的经营范围、年应税服务额、财务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确认,请你单位予以配合。
从2012年9月1日起,荆州江津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应纳税额,采取本部和各分公司按比例分配税款,各分公司按销售收入配比予以分税的办法。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已按照武汉市政府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全面启动“营改增”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税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从事混业经营的纳税人,应在2012年10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从事单一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在2012年11月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为纳税人代开的货运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货运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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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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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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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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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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