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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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赣医保发[2026]4号 2026-10-15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设区市税务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居民医保和长护险筹资工作 (一)明确参保缴费责任。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享有国家其他医疗保障的公民应当参加居民医保。长护险与居民医保同步参保、同步缴费。各统筹区长护险实施方案中明确2027年将居民纳入长护险保障范围的,应当开展2027年度居民医保和长护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工作。 (二)合理确定个人筹资标准。2027年未开展居民长护险的统筹区,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确定为:每人每年400元。2027年开展居民长护险的统筹区,2027年度居民医保和长护险的个人缴费确定为:每人每年400元+统筹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075%(换算后可以取整数)。2009年1月1日及之后出生的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加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不单独筹资,个人无需缴费。 (三)加大财政的补助力度。2026年度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较上年提高24元,为每人每年724元。2027年开展居民长护险的统筹区,2027年度居民长护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统筹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075%(换算后可以取整数)。 (四)明确集中征缴期。集中征缴期确定为2026年10月19日至2027年1月31日。 (五)落实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医疗救助全额资助参保对象个人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共同参加居民长护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医疗救助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财政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共同参加居民长护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照当年个人长护险缴费标准的50%予以资助,剩余50%由个人缴费。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的其他有关政策按照医疗救助经办规程执行。 (六)确保财政补助及时足额到位。各级财政要按照规定的比例给予补助。进一步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和长护险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七)明确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和待遇等待期。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且按规定不设待遇等待期的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集中征缴期外缴费的,按规定设置不少于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参保人员自入院之日起至出院之日止均处于待遇享受期内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方可按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 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居民医保的待遇等待期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做好特殊人群参保工作。新生儿自出生的3个自然年度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的,不受待遇等待期限制。新生儿2027年度的待遇享受期为:新生儿在出生90天(含90天)内首次在我省参保登记的,出生之日作为待遇享受起始日;在90天后至出生的3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在我省参保登记的,首次在我省参保登记当日起作为待遇享受起始日。新生儿出生的3个自然年度后在我省参保缴费的,不享受新生儿特殊政策,待遇享受期按照普通居民政策执行。 2024年出生符合资助参保条件但未享受资助参保,已自行缴纳2024年度居民医保费用的新生儿,2027年度居民医保费用仍由财政资助。2024年出生的其他新生儿不再享受2027年度居民医保资助参保政策,需个人缴费。 军人退出现役90天以内的,本人及其未就业的配偶、子女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当日作为待遇享受起始日。 服刑人员刑满释放90天以内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当日作为待遇享受起始日。 跨区域参保关系转移接续以及非因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当日起作为待遇享受起始日。其他情形停保断保的,待遇等待期满后次日作为待遇享受起始日。 特殊人群不存在上述规定情形的,按照普通城乡居民的待遇享受期和待遇等待期规定执行。大学生的资助参保和待遇享受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强医保制度综合保障功能 (九)稳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巩固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继续巩固住院保障水平。统筹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探索将县级医疗机构纳入居民普通门诊保障范围,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有条件的统筹区要做好基金测算,严格按照请示报告相关制度要求,将县级医疗机构纳入居民普通门诊保障范围的有关工作方案报省医保局审核备案,并由省医保局报国家医保局同意后方可稳妥实施。 医疗保障继续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落实《关于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通知》(赣医保发〔2026〕3号)关于提高参保群众本地基层医疗机构医保待遇水平的有关规定,引导群众基层就医。进一步落实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参保人员直系亲属及近亲属就医购药和代缴居民医保费和长期护理保险费共济保障。 参保人员(含职工和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期间(有抢救记录的)死亡,无法办理入院的,本次急诊抢救的费用可按普通住院医疗类别报销,由统筹基金支付;入院前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连续留观不超过72小时,可无抢救记录)后转为入院,产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可并入当次住院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原则上不单独对急诊医疗费用按住院待遇进行零星报销。 (十)增强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各统筹区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做好大病保险资金收支测算,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监测预警机制、高额医疗费用监测复核机制和骗保人员大病保险约束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各统筹区可以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收支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探索分档设置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十一)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做好常态化医保帮扶工作,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落实好困难群众就医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与民政、农业农村、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实施医保综合帮扶措施,加强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监测帮扶。 三、明确长护险有关政策 (十二)明确长护险待遇享受期和等待期。居民长护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为评估通过后的次月。居民长护险的等待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职工长护险的待遇享受时间和等待期与居民长护险一致。 已覆盖职工但未覆盖城乡居民的统筹区,符合长护险享受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按照统筹区已明确的居民长护险待遇政策执行。 (十三)加强长护险经办管理。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时,应当充分考虑服务费报价、经营状况、风险评级、项目经验、团队建设、系统支撑能力以及经办服务方案等情况;要允许联合体投标,并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费,原则上为当年长护险筹资的4%左右,具体由统筹区医保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各地政府统一组织下,压实工作责任,完善体制机制,强化部门协同,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确保政策措施落实落细,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同时合理引导社会预期,重大情况及时报告。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6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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