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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发〔2026〕7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6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来源:税簿记 作者:税簿记 人气: 时间:2026-08-2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6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6〕7号         2026-08-20

为确保本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时足额缴纳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现就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通告如下:

  一、自2026年7月起,本市2026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6348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7270元。

  二、自2026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可在7270元和36348元之间选择月缴费基数。

  1.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36348元核算,参保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7269.6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363.48元。

  2.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7270元核算,参保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454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72.7元。

  三、自2026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593.68元。

  四、因2026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产生的社会保险费差额,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在2026年12月底前完成差额补缴的,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参保单位不计征滞纳金。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6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关于2026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一、政策背景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等文件。

  二、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告主要是公布了2026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了明确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一)从2026年7月开始,本市2026年度职工五险月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分别为36348元和7270元。

  (二)从2026年7月开始,在本市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人员,月缴费基数可在7270元和36348元之间选择。

  (三)从2026年7月开始,在本市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每月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593.68元。

  (四)对已按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按2026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产生的补差部分,在2026年12月底前完成补收金额缴纳的,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参保单位不计征滞纳金。

  三、关键词/专有名词诠释

  缴费工资基数: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限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四、涉及范围是什么?

  在北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

  五、执行标准是什么?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36348元,下限7270元。

  六、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参保单位和职工已按202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其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2026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7270元或高于2025年月缴费基数上限35811元的,需重新确定月缴费基数并缴纳差额。月缴费基数无需参保单位再次申报,缴费基数调整和基数差额补收金额统一在2026年9月处理并生成,参保单位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收金额缴纳的,不计征滞纳金。

  (二)在本市以个人身份参保,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可在7270元和36348元之间选择月缴费基数。未按期办理缴费基数申报手续的,其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三)在本市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已按低于2026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需以7270元作为缴费基数并缴纳差额,月缴费基数无需个人再次申报。参保个人已按2025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有意愿按2026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36348元缴纳的,需要在2026年9月征期内向税务部门重新申报月缴费基数并缴纳差额。

  (四)在本市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已按2025年度月缴费标准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需按593.68元调整月缴费标准并缴纳差额,月缴费标准无需个人再次申报。

  (五)在本市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因按2026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缴费基数产生的补差部分统一在2026年9月处理并生成,个人在2026年12月征期结束前完成补收金额缴纳的,视为按时足额缴纳,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七、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及相关政策;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医疗保险(含生育)缴费基数上下限及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各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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