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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科技型企业创新政策扶持“一件事”(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例)数据共享清单,推动科技、财政、税务、应急、环保、市场监管(知识产权)、行政审批、海关等部门相关数据互联互通,实现企业基本信息、财务数据、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纳税记录、社保缴纳等数据自动共享复用,确保数据实时更新、安全可用。
科研机构发生名称、经营范围或科研领域变更以及新设、合并、分立、撤销等情形的,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发生如上变更事项,科研机构应于发生变更后10日内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负责审核的部门;负责审核的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核,并分批次集中向省科技厅备案。
本批核定的科研机构包括科研院所(省级和地市级)、省属转制院所【仅指《山西省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1999〕97 号)批复的18家】、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6〕50号)第六条规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结合我省实际,拟将山西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确定为11元/污染当量。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其他需要调整认缴期限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即月缴费基数在3548元至17742 元之间,由缴费人员根据收入状况自主选择申报。
国际贸易型总部企业应当持续拓展国际贸易业务,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商务厅报送本年度外贸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年度外贸工作计划;并于每年4月15日前向省商务厅报送上一年度审计(运营)报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会〔2022〕23号)文件规定,现将初、高级资格考试山西考区的考务日程安排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大局稳定。今年高校毕业生人数再创新高,促进就业任务更加繁重,必须高度重视。为更好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现就做好相关就业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我省境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100%部分),分别由总机构、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与各级财政分享。
各级人社部门要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工资保证金制度和缓缴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真正落实落地。同时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管,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
征收职能划转后,各级行政机关、团体、其他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保金比照税收管辖范围,由同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按分成比例缴入相应国库。省级收取的残保金全部缴入省级国库;市级收取的残保金,省级分成10%、市级分成90%;县本级收取的残保金,省级、市级各分成5%、县级分成90%。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决定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新修订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号)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现就我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十三五”时期,山西省会计工作顺利完成“十三五”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各项目标,会计审计准则与制度高质量实施,会计工作维护经济秩序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进一步显现,会计人才队伍不断壮大、结构持续优化,会计行业有序发展,会计职能有效拓展,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文化建设取得丰硕成果,为“十四五”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忻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忻地税函〔201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修改)。
对2022年1-6月期间单位人员发生增减变化,但业务系统没有统一进行参保登记和做个人补收业务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进一步核实确认人员身份后,通过网上经办平台自助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参保登记和个人补收业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按照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7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云会计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晋财办〔2022〕19号)文件要求 ,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西省财政厅为中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得违反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效能,激发行业发展活力,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加强财会监督,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对地热能供暖制冷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时提出修订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建议,对虽未回灌但对地热尾水处理后再利用的,适当调低资源税适用税额。
自2022年8月28日起,山西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落实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财税优惠等政策。
最新内容
- 1宁建规发[2023]2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
- 2青建工[2026]216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考勤与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
- 3鄂自然资发[2026]16号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4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 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7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号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 8闽税函[2026]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318号提案的答复
- 9闽税函[2026]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411号提案的答复
- 10闽税函[2026]85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18号建议的答复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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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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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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