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税法规定期限报送上述报表、查账报告等有关资料,又未办理有关延期申报手续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我国公司、企业接受外商委托代销和寄售商品,按离岸价格或到岸价格同外商结算,由我国公司、企业确定销售价格和取得进销差价收入,应按我国公司、企业的进销货处理。
对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生产企业收取加工费的,按17%的增值税率全额征税,其多缴税款部分,也可暂按上述办法计算,在下期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中予以抵减。
文中第一条“免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对此,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是指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电石灰、钢渣、海河淤泥等建材产品。
凡具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脑版专用发票)。领取《企业使用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版)申请书)一式四份,如实填报。
丢失发票及税务证件的单位和个人持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发票税务证件登报通知单》二、三、四联到《天津财税》编辑部办理刊登丢失广告手续(地点:河西区解放南路285号),并按规定交纳广告费。
外贸企业购进的货物,如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帐,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帐转入内销库存帐,主管国税局应凭该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抵扣。
各单位如库存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数量较大,在保证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正常供应的前提下,可将部分十万元版专用发票自行改制为万元版专用发票。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百万元以上的发票,对于百万元以下的发票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须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试行)>的通知》(津国税征[1996]24号)的规定执行。
区内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区内企业可凭有关证明材料(如:来料加工贸易合同等等)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进出口分局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的格式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黑”色,作为存根(备查)联;第二联为“红”色,套印“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监制章”,作为收据联;第三联为“绿”色,作为会计记帐凭证。
“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的格式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黑”色,作为存根(备查)联;第二联为“红”色,套印“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监制章 ”,作为收据联;第三联为“绿”色,作为会计记帐凭证。
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及时与市税务咨询事务所联系,按要求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称及税号,以确保税号章刻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税务登记证代码标识的要求,经研究,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赋予纳税人“统一标识”,在九位码前加挂行政区域码时,使用“120118”作为行政区域的代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的有关规定,对由各单位随增值税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的有关征退问题,经与市财政局协商,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国税局(分局)对委托代理出口企业的申报及所提供的凭证资料要严格审查核实。属于老企业免税的,按照出口产品免税办法审批;属于新办企业退税的,按照出口产品退税的有关程序办理。
企业(指委托代理制出口货物的委托方)领取《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后,发生骗取出口退税嫌疑出口业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单独立案检查。在检查期间,对该项货物暂停办理退税。待结案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从1997年1月1日起,各单位不再对外发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工商统一收据”,各企事业单位如需使用“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请凭本单位财务部门证明到天津欣惠公司(和平区曲阜道4号)办理购买事宜。
为了巩固新税制,维护新税制的统一,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坚决纠正,并停止执行“以销定进”、“最低征收率”等征收办法,统一按照新税制的政策规定计征增值税。
为了鼓励信用社内部职工与外部门和社员协助收回已处理的呆帐贷款,可按收回金额适当计提劳务费,外部门和社员协助收回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回金额的10%掌握,内部职工收回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回金额的8%掌握
对外省市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委托本市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如外省市企业已开给本市外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市外贸企业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代理出口证明时,必须送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将予以收缴注销。
对外国企业在华营业机构取得收入需核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在核算收入时,应主动与地方税务局有关部门联系,力争对企业当期收入的核定保持一致,若存在不同意见,及时向市局反映进行协调。
为保证行政机关正确、合法地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听证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总承包人,对其承包我市的工程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其应纳营业税额为扣除分包或转包收入后的余额。对分包或转包的收入,分别按上述第一、二条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单位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登记、缴存、调整、转移、支取、封存、记帐等工作,并协助职工办理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和还款工作。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实物,必须登记入帐,加强管理。如将返还的实物再销售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对以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的平销行为应加强税务稽查,严厉打击利用此种形式进行的偷税行为。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城乡有别、地区有别的原则,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从资产清产和土地转让所得中按实际需要划拨出退休人员养老费用。所划拨的养老费用由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接收,并负责支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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