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是指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保税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保税区企业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按照本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但在保税区内登记注册已享受超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执行本规定。
从1997年11月1日起,各有关单位应停止向企业发售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将剩余1994年版专用发票点清本数、号码后封存,并将数量、号码于1997年11月14日前书面报市局,便于市局统一安排销毁。
原天津市税务局税政一处1994年4月20日电话记录“对天津市自来水公司暂按一般纳税人规定执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其外购的原水,比照物资回收企业暂按买价的10%做为进项税额扣除,其他进项税额按17%进行抵扣。”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本细则。
汇总纳税的监管级次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在按规定向汇缴企业和单位汇总所得额(或亏损额)时,必须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汇缴纳税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和第九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人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从文到之日起,对新开办的商业环节一般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认定标准执行,对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用盈利年度所得税前弥补亏损问题经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核定后的亏损额,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不论是否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财政部门可以直接征收契税,也可委托房管部门和土地部门代征契税。对代征单位,应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其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同时负责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确保代征税款及时解缴入库。
对此,我局专题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总局答复,为客户提供无线发射电信服务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无线发射系统,并能直接为客户提供无线传送电信劳务服务,不考虑销售的寻呼机是否带号。
如果销售的货物属于超出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核定的该连锁企业出口经营范围的系统外出口货物,国税机关不予开具“专用缴款书”。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的社会救济专项资金,其使用必须紧紧围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严格控制资金的支出投向,保障领金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严密的资金发放审批程序。
外购商品做为礼品赠送,原则上应该交纳增值税。但要视企业是否先期抵扣了进项税金。若将进项税金进行了抵扣,则应该征税;若没有抵扣进项税金,则可从宽掌握暂不征税,企业可按交际应酬费处理。
天津铁路分局管辖范围内,且座落在天津市辖区的铁路多种经营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由铁路多经管理分处下属企业分别独立核算,分处负责代为申报纳税,纳税申报表及税款于每季度末的次月20日前交天津市河北区国家税务局。
各级民政部门在年终15日内要编制决算草案,并附《财务报告》。其内容是:保障资金的收、支变化情况,保障对象的基数情况,特殊事项的说明,决算草案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在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对享受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凡由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也必须全部收缴入库,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国有森工企业”的范围,仍按照市局津国税一[1996]7号文件规定掌握。
从1998年7月1日起,对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均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研究,市局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清理,在清理期间,暂停对期初库存已征税款的抵扣。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按照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照上年度全部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中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按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与该用人单位城镇职工人数乘积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文中第一条所述,中标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的,应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问题,各主管征收机关应根据企业提供的国税发[1994]31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证明资料,按照其对用户的发货单上列明的成交价格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为加强对该行的税收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上交,经市局研究,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由市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的金融保险营业税3%的部分,由中国投资银行天津分行汇总统一到分行机关所在地和平区国税局交纳,请有关单位做好清理交接工作。
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个体经营者,原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从1998年7月1日(经营日期)起,均应划转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划转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按照市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1998]2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规程》应用中涉及的各种表格,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类、B类),由各单位到市税务咨询所领购外,其他表格均由市局统一印制。
为进一步鼓励外资企业扩大在我市的投资,促进利用外资规模的稳定增长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6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为了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一定数量国债,由财政部转贷给省级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为加强对转贷资金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各单位要结合日常稽查工作,加大对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基数检查的力度,严肃查处虚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没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抵扣的行为,查出后要及时追补骗抵的增值税款。
对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超过半年以后不再继续经营的,且其库存销售已经超过50%的,对其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货物未销售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再补税(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反之则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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