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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税簿记 作者:税簿记 人气: 时间:2026-09-07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尊敬的李福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议》(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2082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建议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相关流程还在研究中。我局会加强与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待具体方案出台后,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手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鉴于该税收优惠政策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住建部联合制发。我们作为深圳的执行机关将如实的向上级部门反馈,着重反馈企业租赁住房给员工居住的企业租户存在的现实情况。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2年5月30日

标签: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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