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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2026年度—202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及有效期予以公布。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税[2014]999号)的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获得2017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组织名单及有效期起始年度予以公布。
为进一步发挥省级统筹的调剂功能,加大调剂力度,将基金省、市两级调剂调整为省对市、县直接调剂,市、县调剂金直接上解到省。调剂金提取比例由15%调整为20%。延边州所辖县(市)省级调剂金的上解和下拨仍实行省对延边州,延边州对所辖县(市)。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避免资源浪费,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已有税控设备(金税盘、税控盘)的纳税人,可以使用税控设备中的数字证书替代Ukey进行网上办税的身份认证。
数字证书的发放和电子签章的采集需到地税机关办理。国税局、地税局发放的CA数字证书均可正常登录电子税务局,持有国税数字证书的纳税人如在登录地税电子税务局时遇到问题,可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处理。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安排和要求,切实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各项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特制定本方案。
由市信用信息中心向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推送相关信息,由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法在其申请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时,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严格查验监管,不将其作为便利化检验检疫措施试点单位。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在吉林省内涉及跨市、县迁移,只需办结本公告第三条所列涉税事项,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迁移手续。纳税人跨市、县迁移应填写《跨市、县迁移申请表》(见附件),并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18年4月底前,提供相关资料,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限期内申报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应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最多跑一次”清单内事项,通过“网上申请、快递送达”,“网上申请、网上办结”,“网上申请、现场取件”,“现场申请、现场办结”,“现场申请、快递送达”等多种方式实现最多跑一次。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和《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16]622号)有关要求,现将2017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7年第41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因此,新办法将执行时间确定为2018年5月20日,不影响纳税人在5月末前进行“两税”减免资料上报。
我局优化完善吉林国税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正式启用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功能,实现网上申报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的自动对接,缩短企业的纳税申报时间,提升办税效率,降低办税成本。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为规范和统一执法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
关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提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吉
省内通办坚持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变的原则,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纳税人可在吉林省税务局所辖的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实现省内通办业务办理。依法应当进行处理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的相关办税事项,不纳入省内通办范围。
纳税人持有的加盖原国税机关印章的发票领用簿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纳税人已在原国税、地税机关采集的实名办税信息,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未采集实名办税信息的纳税人到新税务机构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应采集实名办税信息。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对原吉林省国税局、吉林省地税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继续执行57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纳税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官网,在网上税务局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网上申请在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的同时,需要上传相关资料,并在申请表中注明是否需要邮寄送达相关受理和审批文书。
将第一条第(三)项“只在国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须按季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修改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须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更新版《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共有信息报告类、发票办理类、申报纳税类、优惠办理类、证明办理类、出口退(免)税办理类、国际税收类、清税注销类、信用评价类、信用评价类、权益保护类、涉税专业服务类等1110类办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负责房地产一体化税收中涉及的减免缓退税受理和办结工作;负责房地产一体化税收征管档案保管工作;负责房地产一体化税收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负责保险公司代扣代缴车船税工作;负责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工作。
原吉林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吉林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局、吉林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局和吉林市地方税务局驻吉化税务局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以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名称对外执法,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税收业务印章。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对原吉林市国家税务局、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继续执行2件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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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宁建规发[2023]2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
- 2青建工[2026]216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考勤与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
- 3鄂自然资发[2026]16号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4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 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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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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