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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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 【闽科服〔2026〕3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国家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和保障技术市场繁荣发展的重要制度,是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必要依据。技术交易额是衡量本地科技创新水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技术市场活跃程度等的重要指标之一,列入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科技规划发展目标。 今年1-9月,我省共登记技术合同4115项,技术交易额55.2亿元,同比下降24.2%。为推动年度工作任务的完成,现就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力度,普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优惠政策。 各设区市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要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宣传与服务。目前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以及省直有关部门的奖励性后补助优惠政策。 (一)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 (二)减免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号)规定“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的高新技术成果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达到100万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万元可替代一项课题成果。技术转让合同以在福建省、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四)科技成果购买后补助 根据《福建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科计〔2015〕39号)的规定,对省内企业出资通过委托或合作开发、技术转让获得技术成果(含专利技术)的,根据技术交易费用,给予50-200万后补助,用于支持企业开展成果转化后续研发活动。 二、提高服务意识,扩大技术合同登记范围 (一)各设区科技局要将在本地从事技术服务的企业、单位,全面纳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范畴,登记范围由传统的“四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扩展到国家、省、市、县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只要是符合技术合同登记要件材料要求的技术合同都可纳入技术合同登记。 (二)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要不断深化服务方式,深入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挖掘信息,及时主动做到应登尽登,全面真实地反映我省技术交易水平。 (三)各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可就近选择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加强与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联系,对横向合作项目尽量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做好本单位的技术合同管理和统计工作。 三、加强业务管理,持续推动技术合同登记工作 (一)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抓手,认真组织落实本地区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做到应登尽登、没有遗漏。各设区市科技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相关激励措施,建议参照福州市出台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17〕1897号)和厦门市出台的《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厦府[2017]132号)》做法,对技术合同买卖双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给予补助。 (二)各设区市科技局可委托直属机构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也可授权本地高新区、高校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三)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要配备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的人员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涉及技术交易的企业和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和日常管理,高质量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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