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强化政策服务,有效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省科技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了《陕西省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9日 陕西省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省内居民企业。 第三条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以下简称“异议项目鉴定”)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转请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而产生的活动。 第四条 异议项目鉴定分为事中异议项目鉴定和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事中异议项目鉴定和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办理程序相同。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研发费用税收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管理工作,为加强工作衔接,省科技厅、国税局和地税局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协调处理异议项目鉴定中的重大问题及重大争议事项。 第六条 异议项目鉴定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异议项目鉴定。企业所属年度异议项目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鉴定;税务部门或企业对市级科技部门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重新鉴定。 第七条 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市级科技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原则上不需要鉴定。 第八条 异议项目鉴定内容 (一)异议项目是否属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 (二)异议项目是否属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研发活动; (三)异议项目研发经费预算是否符合科研项目财务管理要求,发生的研发费用投入是否合理; (四)需要鉴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异议项目鉴定程序 异议项目鉴定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两次,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不受上述办理批次限制。 (一)一般异议项目鉴定流程 1.提出与告知。县(区)级税务部门提出事中异议项目鉴定或事后核查项目异议鉴定应书面告知企业,出具《(事中、事后核查)项目异议受理通知书》(附件1),并告知企业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要求报送鉴定资料。县(区)级税务部门应于每年4月1日、9月30日前将异议项目清单(附件2)及鉴定资料报送市级税务部门。 2.转请鉴定。各市级税务部门应于每年4月10日、10月20日前汇集整理各县(区)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异议项目清单,所有异议项目研发费用未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异议项目,出具《商请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的函》(附件3)并附异议项目清单及鉴定资料交同级科技部门鉴定。所有异议项目研发费用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的企业异议项目报省税务局,由省税务局出具《商请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的函》(附件3)转省科技厅鉴定。 3.组织鉴定。市级科技部门或省科技厅在接到同级税务部门转请鉴定公函及异议项目清单、鉴定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鉴定,为企业出具《 (省/市)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书》(附件4),同时将鉴定结果函告同级税务部门。 (二)重新鉴定流程 税务部门对设区市级科技部门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将提出鉴定结果异议的项目清单逐级上报至省级税务部门,由省级税务部门出具《商请省科技厅重新鉴定的函》(附件5),省科技厅在收到公函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鉴定,为企业出具《 (省/市)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书》(附件4)并函告省级税务部门。 企业对市级科技部门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科技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省科技厅在收到申请后5工作日内告知省级税务部门,并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鉴定,为企业出具《 (省/市)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书》(附件4)同时函告省级税务部门。 第十条 鉴定形式 异议项目鉴定原则上采取专家会议鉴定方式,由专家依据企业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追加提供材料、答辩或现场考察,市级税务机关可派人参加。 省科技厅对重新鉴定项目原则上要求企业现场答辩,省级税务部门派人参加。 第十一条 鉴定专家 异议项目鉴定会议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专家组成,涉及研发费用鉴定内容的,必须有财务专家参加。 鉴定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被鉴定项目的内容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并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十二条 鉴定材料 (一)《(事中、事后核查)项目异议鉴定通知书》(附件1); (二)企业近3年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简要情况,应包括企业研发管理制度、整体研发实力以及相关研发成效证明文件; (三)《陕西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信息表》(见附件6); (四)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有权部门研究决定的自主、委托、合作、集团集中立项研究项目的决议文件; (五)自主、委托、合作、集团集中研发项目计划书。计划书应包含项目研究的技术原理、路线、创新内容、研发资源安排、研发费用预算、实施进度以及项目效益预测分析等; (六)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七)委托、合作、集团集中研发项目的合同;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至(八)项内容按照单个异议项目分别整理。 第十三条 各市级科技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异议项目鉴定情况上报省科技厅。市级税务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异议项目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报送省级税务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级科技部门开展异议项目鉴定,鉴定费用由科技部门通过专项经费列支,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解释。国家对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调整时,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税簿记附件: 附件1-6.doc |
相关阅读
- 1研发费用支出的税务监管——证监会报告的3类问题——对3048份税局主题文章的挖掘分析
- 2合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四个关键点
- 3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6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
- 4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在线访谈
- 5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048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 6冀科政函[2023]35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典型案例的通知
- 7杭科资[2023]34号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 8浙科发政[2019]90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 完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服务工作的通知
- 9杭科资[2024]24号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 10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发项目填报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版权声明:
本站除原创、整理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网站所收录的财税政策法规,统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大常委会等官方渠道正式发布内容为准。基于本站内容进行的任何实务操作、申报、记账、决策及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与责任,均由使用者本人承担,与本站无关。 本站转载内容均已注明来源(作者及原始出处);如因转载、署名、版权等存在异议,相关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站联系。未经本站书面授权,请勿对本站内容进行二次商业转载、汇编或镜像。 如对转载内容、署名、版权等有异议,请通过邮箱:251507643@qq.com与本站联系。本站将在核实情况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 1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 2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民政厅公告2026年第2号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2026-202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3武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 4津工信财[2026]8号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26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 5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辽宁省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6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6年度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 7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8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6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
- 9闽科资[2026]5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工作的通知
- 10闽科服〔2026〕3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3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豆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5川财规[2026]7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 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671号建议答复的函
- 7沪建房管联[2026]359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优化本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 8津规资利用发[2026]10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国有企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土地收益征收管理的通知
- 9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048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 10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6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