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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 同时报送能够证明固体废物流向和数量的纳税资料,包括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资质证明、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等。
鼓励企业购买环保或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对其投资额按一定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鼓励企业加大环保研发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研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环保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拓展环保业务,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业务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社保欠费追缴不受《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年时效限制, 不能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 因此, 只要职工(无论在职或离职)主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经查情况属实的,适用《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社保费征收机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补足费款。
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向省科技厅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财政厅、税务局、新型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按本办法第九条对其进行免税资格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函告新型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财政厅、民政厅、税务局,同时告知享惠的新型研发机构。
企业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得税归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异议鉴定,或于下一年度提请鉴定。申请企业对所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按照2025年度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较2024年度增量的6%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奖补资金测算,以企业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填报的2025年度和2024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数据为依据。
自 2026年5月1日起,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不论金额大小),均须同步提交技术合同预算表 + 技术性收入核算表(新版),数据须与合同约定及实际执行一致。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国家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和保障技术市场繁荣发展的重要制度,是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必要依据。技术交易额是衡量本地科技创新水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技术市场活跃程度等的重要指标之一,列入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科技规划发展目标。
常态化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奖励、税收优惠、奖补申报等配套政策;开展入企宣讲,主动对接高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挖掘符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条件的潜在资源,建立企业服务台账。
充分了解掌握推荐申报企业的整体发展状况,认真组织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工作,推荐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管、环保、应急部门,收集申报企业在上一年度受到行政处罚情况,并对首次申请、职工总数5人以下企业进行实地检查,研究并形成推荐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申报的便利性和专家评审效率,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统一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在线提交(有关管理系统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2)。企业在管理系统未提交或提交不齐全的,视同申报材料不完整。
帮助民营企业纾难解困。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继续加强要素保障,给予民营企业稳定支持。着力保市场主体,打通政策链、服务链、操作链,帮扶中小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渡过难关,提高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能力。
为了有利于控制车辆,节约能源,加强交通管理,增加财政收入,经研究决定自一九八三年起开征车船使用税,今年只征收下半年的税款。现颁发《福建省车船使用税试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随时向财政厅反映。
纳税人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对跨地区经营、联合经营、临时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地点和适用税率,应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地点为准。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因此,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凡由国家拨给事业费的研究所,在国家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根据工作任务在所内实行定编、定员制度。实现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研究所,在遵循国家人事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聘用或辞退各类人员。
凡从事生产、经营和按财产、投资额纳税的纳税人,包括生产民用产品的军办工厂以及军队的家属、知青办工厂、商业和宾馆、招待所等服务行业,以及主办各种交易会、展销会的单位,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均应按《征管条例》第六条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房产原值的计算,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帐房不符或没有房产原值可查以及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按房屋现状,分为框架结构、混合结构、砖(石)木结构、其他结构等若干类,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调整帐务或核定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已经公布,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现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对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和补充规定。请研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车船,按车船使用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国营、集体、街道或镇办企业采取租赁、承包等方式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的房屋,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所有制不变的原则,一般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如改变产权性质或另签合同的,则按《条例》、《细则》以及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31号通知:
房产税的纳税地点,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我省实施细则的规定,应为房产的所在地;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仍按省局(87)闽税政三字第41号和第354号文通知的规定办理。
为照顾目前房管部门的实际情况,对出租作民用宿舍的房屋(不包括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等)的租金收入,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暂免征房产税两年。到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免税期限已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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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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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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