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宗商品贸易真实性规则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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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打造大宗商品可信贸易环境,促进行业健康高质量发展,现将《上海市大宗商品贸易真实性规则指引(试行)》予以发布,供行业企业结合实际经营参考使用。 上海市大宗商品贸易真实性规则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宗商品贸易秩序、防范化解涉税风险、促进行业健康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参与大宗商品贸易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类主体(交易商、平台企业等)、物流仓储与货权管理类主体(仓储机构、仓单登记机构等),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参与大宗商品贸易的企业应遵循真实性贸易、实质性经营、证据闭环核验、资金结算规范、税务合规等五项基本原则,交易行为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要求。 第二章 贸易真实性合规规范 第四条 企业需依法设立并具备经营能力,配备除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外,与其经营规模、商业模式相匹配的业务人员、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日常经营支出。 第五条 交易需以真实供需关系为基础,交易逻辑、商业目的、收益来源、价格形成清晰合规,符合市场运行规律。 第六条 鼓励企业在交易前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核实交易对方的登记信息、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诉讼记录、税务合规、履约表现、行业信用评价等情况。 第七条 购销合同需真实有效,明确约定标的、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方式、货物交付(或货权转移)时点、风险承担、结算方式和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企业所持仓单、提单等材料需真实有效、信息完整,需留存货权转移凭证、仓储方确认的货权变更记录、出入库、运输、交付等环节单证,确保货物保管和流转过程真实可验证。 第九条 资金收付轨迹真实、闭环、可追溯,资金流向、规模、周期与货物交付(或货权流转)、业务进度相匹配。货款收付单据完整,有相关岗位审批痕迹。交易资金需通过对公账户结算,收款方、付款方与合同签订方、发票开具方和接收方一致。 第十条 发票开具时限、发票票面要素(发票品名、规格、数量、金额等)、开受票主体、发票承载的业务需与合同约定、货物流(或货权转移凭证)一致。 第十一条 交易需在会计账簿、报表中真实反映,收入成本确认及时、准确。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建立贸易背景真实性档案管理机制,围绕交易主体、合同、货物(或货权)、物流仓储、资金结算、发票开具、会计处理、纳税申报等建立相互印证的证明材料档案。涉及期货套保、基差贸易、点价交易、场外衍生品等业务的,留存套保方案、交易记录等期现联动业务的证明。 第十三条 企业需围绕是否有真实交易背景、货权转移支撑、合理商业目的等加强自查,做好内控管理。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接入仓单登记机构、区块链存证平台及大宗商品可信贸易综合服务管理平台,通过全流程区块链存证,实现仓储、物流、交易、结算等环节数据的互联互通,确保贸易数据真实、不可篡改、可追溯。 第三章 实施保障 第十五条 市区商务、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依据本指引被认定的疑点情形,形成企业诉求受理、材料提交、部门核查、结果反馈的动态服务管理闭环。 第十六条 市区商务、税务等部门定期开展贸易真实性合规指引专项培训。通过政策解读、案例分析与实务指导,引导企业准确把握监管要求,规范内部合规管控流程。 第十七条 本指引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6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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