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国家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和保障技术市场繁荣发展的重要制度,是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必要依据。技术交易额是衡量本地科技创新水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技术市场活跃程度等的重要指标之一,列入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科技规划发展目标。
常态化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奖励、税收优惠、奖补申报等配套政策;开展入企宣讲,主动对接高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挖掘符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条件的潜在资源,建立企业服务台账。
充分了解掌握推荐申报企业的整体发展状况,认真组织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工作,推荐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管、环保、应急部门,收集申报企业在上一年度受到行政处罚情况,并对首次申请、职工总数5人以下企业进行实地检查,研究并形成推荐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申报的便利性和专家评审效率,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统一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在线提交(有关管理系统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2)。企业在管理系统未提交或提交不齐全的,视同申报材料不完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51号)规定,《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规〔2021〕11号)有效期延长至2031年8月31日。
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6〕50号)第六条规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结合我省实际,拟将山西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确定为11元/污染当量。
职保生育妇女在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自末次产科入院起至完成分娩(妊娠7个月以上流产的,视同)从产科出院止。结算日期最早始于妊娠满7个月(早产除外),最晚截至产后42天,在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当次的政策内医疗费用,由本市生育保险支付。
《上海市大宗商品贸易真实性规则指引(试行)》核心逻辑是将贸易和货物数据打通,进而被税务部门认可。在贸易数据方面,交易真实、具备商业实质,事前对交易对手尽职调查,合同要素完备;在货物数据方面,仓单、提单、出入库、运输、交付单证形成闭环,货权链条可验证,鼓励接入仓单登记机构和区块链存证平台;在税收方面,发票开具时限、票面要素与合同约定、货物流一致,账务真实反映、依法申报。
已实现行业审批系统核发产生的全区林木采伐许可证数据信息,以接口方式每日自动推送到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数据共享平台,税务部门可向自治区政务数据信息管理机构(自治区数据局)申请订阅共享,核验林木合法来源,加强合规性管理,化解开票风险,提升开票效率,为行业财税合规监管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2026年度—202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及有效期予以公布。
2026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必须与申请表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正反两面打印,并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全部申报资料扫描成PDF格式,制作成数据光盘。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制糖等5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生产豆油的农产品原料每吨单耗数量由5.376吨调整为5.25吨。结合我省豆油生产行业的生产工艺变化及实际耗用情况,现对农产品原料单耗数量作出优化调整,以确保准确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促进豆油行业税收管理平稳有序。
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者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包括代征、代扣、代收代缴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按照财政部核定给我市的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并参照各区、县人均占有耕地情况,确定:四个郊区及塘沽、汉沽、大港区,占用每平方米耕地税额为七元三角;五个县占用每平方米耕地税额为六元三角。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本市市区、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在征收区域内,凡使用国有、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实施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企业与进出口企业签订的代理协议,协议规定只收取手续费的,暂不贴花。但进出口企业代企业与外商签订的购销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厂、矿企业专用的铁路支线,凡厂(矿)外部的路基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矿)内部的路基所占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我市对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望遵照执行。
凡依照《决定》和《通知》进行清理的各级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下同)开办的官商不分、政企不分的公司,经过清理整顿,在财务上都必须与主办机关的财务彻底脱钩,与同级财政挂钩。
为照顾福利企业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从一九八九年起,对安置残疾人占职工总数35%以上的福利企业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残疾人占职工总数10%-35%的,减半征收房产税。
在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中,经营单项行业的批发商业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其中纯经营日用小商品或副食品的,不得少于五万元);经营综合性(三项行业以上)批发商业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
技术转让合同:专利申请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属于“技术合同”税目,按成交额的万分之三计税贴花;专利权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合同成交额的万分之五计税贴花。
暂时仍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必须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1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清整办、市体改委〈关于对本市现有公司政企不分问题的处理意见〉》(津政发〔1989〕74号)办理,并提交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对继承、赠与、析产房屋书据中,只有间数,没有价值的,可暂定10M*M为一标准间,楼房每标准间贴花10元,平房每标准间贴花5元,不足5M*M的房屋免贴印花,满5M*M不足10M*M的房屋按一标准间计算贴花。
企业合并,其中一方不改变名称,合并前各自的资金帐已贴花完税的,并入的资金不再贴花。原企业撤销重新建立新企业的,应按新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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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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