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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津政发[1987]99号 天津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意见》[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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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6 08:32:21 |
| 信息简介: | 按照财政部核定给我市的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并参照各区、县人均占有耕地情况,确定:四个郊区及塘沽、汉沽、大港区,占用每平方米耕地税额为七元三角;五个县占用每平方米耕地税额为六元三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