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在“高企创新政策扶持一件事”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平台对接市场监管部门数据系统并联动湖南科技云系统,实时核验并自动填充企业填报的营业执照信息,在减少填报材料的同时确保企业主体资格真实有效。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规定,经评估,《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1〕5号)继续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31年8月24日。在继续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是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科研人员开展创新药物和疫苗、中医药、医疗器械和诊断试剂、医院制剂、预防和临床诊治新技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数字诊疗等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临床试验、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活动。医疗卫生机构的科研人员涵盖从事药学、诊断、治疗、护理、预防、保健、中医药、管理和信息等工作的各类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与服务人员。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2026年湖南省高企认定评审工作分两批次进行,企业申报截止日期分别为:6月25日、9月10日,市州科技局审核推荐截止日期分别为:7月6日、9月20日。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自“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上注明的资格有效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减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申报认定技先企业。首次申报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统一申报平台(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进行注册。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忘记用户名、密码的企业,可按照系统提示找回信息。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2026年高企认定评审工作分两批次进行,我市第一批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25日(星期四);第二批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9月10日(星期四)。申报企业自行留存纸质申报资料备查(须保存5年以上)并上交一份完整申报资料PDF版至各区县(市)科技局。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和核心审核要求由国家层面统一规定,主要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及配套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办法》和《工作指引》对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大项认定条件及其评价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全国执行的统一基准。
企业在线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并通过网络提交。企业通过申报系统生成打印《申请表》,按要求签字盖章,并与相关佐证材料按顺序(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见附件2)装订成册(胶装),一式两份(至少有1份专项审计报告是原件)报送至所在市(地)科技局。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依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高企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如企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应参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文件执行。
研发项目鉴定,是指对企业已享受或拟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项目是否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由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为推动高质量招商引资,支持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宁设立法人企业,通过“引进来”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激发和引导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措施》(宁政办规发〔2020〕25号)等文件精神,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引进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宁设立法人企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要求,对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书面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1)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选择非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青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认定证书之日起计算。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向青海省科技厅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未按期提出申请或重新认定未通过的,其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申请异地搬迁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在“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模块按要求填报信息、上传证明材料。同时,企业完成附件1中全部材料提交至领导小组办公室。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高新技术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名称变更或重大变化事项发生后,应在3个月内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及时按照本操作规程完成网络申报和资料报送工作。高新技术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不及时报告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转请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而产生的活动。异议项目鉴定分为事中异议项目鉴定和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事中异议项目鉴定和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办理程序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要求,现将湖北省2026-202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一批)公告如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要求,经武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2026年第一批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予以公布。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有效期为5年。
对于已在《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6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可于2026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10日。
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该制度,若选择适用,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后,无需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不选择适用,申请企业需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的证明材料。
企业登录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http://zwdt.sh.gov.cn)平台→“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一件事专窗”→“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立即办理”→“认定”。使用“法人一证通USBKey”(USBKey中信息应保持最新)登录、填写并提交《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向省科技厅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财政厅、税务局、新型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按本办法第九条对其进行免税资格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函告新型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财政厅、民政厅、税务局,同时告知享惠的新型研发机构。
企业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得税归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异议鉴定,或于下一年度提请鉴定。申请企业对所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按照2025年度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较2024年度增量的6%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奖补资金测算,以企业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填报的2025年度和2024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数据为依据。
自 2026年5月1日起,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不论金额大小),均须同步提交技术合同预算表 + 技术性收入核算表(新版),数据须与合同约定及实际执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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