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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6015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簿记 作者:税簿记 人气: 时间:2026-09-17
摘要: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营改增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营改增前外购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6015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城市更新中优化合作化改造项目政策的建议》收悉。武汉市于2023年积极探索“危旧房合作化改造”新模式,遵循居民主导、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元共担、原址回迁原则,不仅切实解决了危旧房改造的民生难题,还顺应了房地产供求关系新形势,为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和高质量开展城市更新提供了实践经验。您以汉阳区显正街48号合作化改造项目为例,提出了推广危旧房合作化改造的建议,其中,涉及税务部门职责范围的内容是“对正在申报及后续申报的合作化改造项目,明确其可参照青山区21街坊等试点项目,享受税费减免等政策,将‘一事一议’转化为标准化的普惠政策,明确政策落地具体流程,给市场主体吃下‘定心丸’。”针对建议内容,现答复如下:

  一、认真落实危旧房改造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目前,青山区21街坊和武昌区湖北大学等首批试点项目已成功实施,按规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均是普惠性政策,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主体可申报享受,主要包括:

  (一)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营改增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营改增前外购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4号)。

  (二)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三)印花税。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四)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6年第3号)。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在没有上位法授权的情况下,省级税务机关无权在国家现行税收政策之外另行制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继续严格落实中央各项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落实举措,确保现有税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切实做好支持城市更新的个性化税费服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部署,省税务局高度重视“危旧房合作化改造”新模式的税务实践,由于各危旧房改造项目具有显著的个性化特征,在改造模式、资金分摊、危旧房产权类型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由此导致征税对象、税率、适用政策等均不尽相同。因此,税务部门针对危旧房改造开展了更为精准的个性化服务。

  一是精准推送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为了帮助城市更新主体及时、便捷、精准享受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湖北税务部门立足精准推送工作闭环管理机制,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坚持递进推送、规范推送、个性化推送相结合,着力提升减税降费政策落实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是着力收集并推动解决问题。为了切实解决好城市更新主体反映强烈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打通政策落地关键点,基层税务机关快速收集、解决、反馈纳税人税费政策落实过程中的政策口径、征管操作、税费服务等问题。同时,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评估问效和分析研究,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积极配合地方相关部门向上反馈,推动税收政策更加科学、完善。

  三是积极化解涉税争议。湖北税务部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大力推行税费争议三级多元响应和调解处置,积极推动全省组建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建成新时代“枫桥式”税务所,及时响应、快速解决涉税费争议,依法维护城市更新主体的合法权益。

  今后,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好支持城市更新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有关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力度,帮助纳税人全面知晓、准确适用、充分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助力湖北高质量推进城市更新,为培育壮大城市发展新动能提供税收支撑。

  感谢您提出的涉税意见建议以及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6年9月8日

标签: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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