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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参保企业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25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按照上年度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月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之比确定)不高于2025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3月27日接到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拟于2018年3月30日12:00至2018年3月31日12:00进行二代TIPS切换上线,届时电子缴税业务将暂停,其中银联刷卡缴税业务将于2018年3月29日21:00后停止。
石家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税务机关管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及相关责任人在履行税收义务过程中失信行为的界定、记录、认定、信息共享、公示查询及惩戒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北省财税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冀财税[2018]22号 2018-3-29 税屋提示 被遮挡部分为下: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水利厅 2018年3月29日
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对外地(包括省外、省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跨区域承揽业务违规设置壁垒、设置入市(县、区)备案、限制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的规定。
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见附件1-3)。增补部分从事中成药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见附件4)。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后,国税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相关系统的升级维护已经完成。即日起,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现对我省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予以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公布)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会同河北省财政厅、石家庄海关等部门联合选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和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河北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8号)规定。
提交申请信息。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填报完毕后,仍可对之前填写的申请信息及上传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和修改,确认无误后一次性提交。税务机关会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纳税人可在“已办事项”中关注此业务的办理进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我省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冀建市〔2016〕10号)中有关内容调整。
企业年金覆盖范围。符合36号令第二条规定的依法参加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无欠费,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集体协商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以验代签”方式,纳税人分别去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办理委托扣款事项,以系统中协议验证通过即视为协议生效;“线上电签”方式,纳税人登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云办税厅”,可一次办理完成国税、地税两家税务机关的委托扣款事项。
本政策由区投资服务局负责解释。由区授资服务局会同区财政局、科技局对“大院大所”提交的合作方案进行评审,形成政策落实意见报工管委联席会研究确定。政策绩效考评也由区投资服务局会同财政局、科技局负责。
按照随时申报、定期备案的原则,请各市结合实际,根据《河北省“星创天地”建设工作指引》要求,组织推荐模式新颖、服务专业、运营良好、效果显著的“星创天地”进行申报备案。
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制定或修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或修改情况,及时依照规定程序向省政府提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建议。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对4件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联合发文已经联合发文的相关部门同意。
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制定或修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或修改情况,及时依照规定程序向省政府提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建议。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的联合发文已经其同意。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现将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特此公告。附件: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将第三段修改为:“‘以验代签’方式,纳税人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扣款事项,以系统中协议验证通过即视为协议生效;‘线上电签’方式,纳税人登录河北省网上税务局,通过‘三方协议签订’模块办理委托扣款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挂牌,承继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
最新内容
- 1宁建规发[2023]2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
- 2青建工[2026]216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考勤与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
- 3鄂自然资发[2026]16号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4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 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7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号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 8闽税函[2026]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318号提案的答复
- 9闽税函[2026]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411号提案的答复
- 10闽税函[2026]85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18号建议的答复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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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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