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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我市地税系统的日常税务检查工作,规范以税务所为主体的日常税务检查行为,完善我市地税系统“四位一体”的税务检查制度,市局决定,从1996年度起,在我市地税系统实行日常税务检查报告制度。
常年产量应当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对于因积极采取增产措施和采用先进经验而使产量提高特别显著的,评定常年产量不宜过高。
住单位集体宿舍的单身职工,由单位免费供暖,不发给取暖补贴。但是,对于家居本市没有暖气设备住房的职工,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住集体宿舍的(主要指单位机要人员、警卫人员、炊事人员等夜晚不能离开工作岗位,必须住集体宿舍的),可发给取暖补贴。
在贯彻执行中,要向广大工作人员宣传恢复和完善请假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提高组织纪律性和自觉遵守请假制度的教育,为全面开展考勤考绩工作创造条件。对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人事局联系处理。
革命老根据地的乡(村)人均分配水平(指上年度),低于全郊区人均分配水平的,其举办的乡镇企业,在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税收负担的前提下,一九八五年底以前酌情给予百分之五十以内减征工商所得税的照顾。
中外合营企业从签订使用土地合同之日起,按公历日历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已在《政府文件汇编》一九八五年二月下旬号上转发。现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发给你们,望一并遵照执行。
凡属集贸市场范围征收的产品税、营业税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外省、市来京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应在本市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均按经营所在地的适用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某些出口商品的收购价格,由工贸双方根据“既要实事求是,又要从严掌握”的原则,尽快协商,合理调整。因提高收购价格而产生的出口亏损,由各外贸分公司积极争取专业总公司给予解决。如仍有差额,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外,在内销与外销发生矛盾时,要适当挤一点内销保证出口。对出口产品和需燃料、动力和铁路运输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外贸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所需贷款,银行要优先安排。
凡是中央市属和区县属的预算外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均按企业的隶属关系以“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算科目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市金库、区县金库。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劳动人事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食品购销站一律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征税时间原为按季征收,改为月度征收。一九八六年已按集体企业所得税入库的税款应按此文精神相应调整到国营企业所得税科目。
通知中第二条请结合市政府《关于一九八六年鼓励出口,多创外汇的几项规定》(京政发〔1986〕15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凡属地方财政拨付的提供出口创汇发给职工个人的奖金免征奖金税。
市、区、县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由市、区、县教育部门提出安排使用的意见,商市、区、县财政部门同意后,专款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
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另售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时,不扣交教育费附加。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其他代征代缴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要按规定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
为落实“星火计划”,引导科研单位为振兴首都农村经济服务,对列入国家科委和市级“星火计划”试制的新产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在试销期间销售的,可给予两年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的照顾。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级主管部门,要按分工和审批权限,各负其责,加强协调,提高办事效率,对于应该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协议、合同、章程等,要在收到文件之日起分别在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各级财政、审计、农业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对菜地基金的征缴、使用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按国务院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的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今后税务局依法提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亦应依法受理。
农垦系统实行包干办法以后,系统内部企业之间联营新成立的核算企业和经营单位,而财政部门未调整包干指标的,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座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纳税人各种机动车停驶、报废,须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停驶证件,非机动车凭单位或有关部门证明,一个月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对新购、复驶、用途变化等车辆须持有关凭证一个月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明确如下:一、对监狱、少年犯管教所、收容所内生产用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但对设在外部营业、出租的房产,应依照规定征税。
对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中国土木工程公司,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其它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的企业,各铁路局所属国营性质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房产和车船,均应按有关规定就地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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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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