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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查发现的虚假考勤、人员脱岗、工资专户管理不规范、工资发放不及时等违规问题,一律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整改标准,跟踪闭环落实。对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屡改屡犯的项目及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信用扣分、公示曝光等联合惩戒。
企业在工资分配中应充分考虑实现利税、劳动生产率、国有资产保值率、企业人工成本状况及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因素,围绕基准线,在下线和基准线之间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所有企业工资的增长,原则上不能超过工资指导线的上线。
工资指导线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行不同的调控办法;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企业在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下线和上线区间内,围绕基准线,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合理安排工资分配,各企业工资增长均不得突破指导线规定的上线。
青海省 2026年企业职工工资货币增长基准线(中线)为5.1%。即:凡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照基准线,并在国家宏观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2026年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2025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88元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基数下限为5333元(60%), 缴费基数上限为26664元(300%)。
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要求,对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书面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1)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选择非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青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认定证书之日起计算。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向青海省科技厅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未按期提出申请或重新认定未通过的,其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申请异地搬迁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在“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模块按要求填报信息、上传证明材料。同时,企业完成附件1中全部材料提交至领导小组办公室。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依据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该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为保障企业职工收入不因消费价格指数上涨而降低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把握实际工资增幅最低线(下线)时,可参照当年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幅来确定,不再单独发布最低线(下线)。
现将2025年度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公布如下: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8816元/月。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9056元/月。
灵活就业、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于2025年9月26日至2025年12月25日期间自行选档缴纳2025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不允许补缴。
税务部门收到社保、医保部门传递的退费成功信息和销号信息后,及时向用人单位或个人反馈办理结果。税务部门对社保、医保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退回的,按照一次性告知的原则,及时向参保人或参保单位反馈退费失败结果,由单位补正后重新发起申请。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由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202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医疗救助人员只缴医保未资助金额,缴费标准详见附件1。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信用基本信息包括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和纳税缴费信用历史记录;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费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经营主体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经营主体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持续推行信用承诺制,支持经营主体对未覆盖领域的违法违规情况主动承诺,并建立履约践诺跟踪机制,明确虚假承诺的经营主体不再适用“信用代证”。
为加强青海省成品油流通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青海省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在公路、铁路、机场等客运站商铺招商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办理中,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重点支持。支持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政策,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为维护参保人员和单位合法权益,规范我省劳动 能力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费用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范围为全省所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各用人单位应按现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申报2026年度缴费工资,按月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省各有关单位要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有关要求,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
被征地农民被确定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时,可自愿选择将缴费补贴用于帮助本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或一次性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统一参照我省现行相关政策,享受同等额度的缴费补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由职工个人(含退休、退职人员)缴纳。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由非营利组织提出申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青海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等14户非营利组织符合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有关条件,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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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宁建规发[2023]2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
- 2青建工[2026]216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考勤与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
- 3鄂自然资发[2026]16号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4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 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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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闽税函[2026]85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18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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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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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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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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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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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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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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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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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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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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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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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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