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劳社厅函[2001]84号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青海省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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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青海省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厅函[2001]84号 2001-07-11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行署、西宁开发区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公司,中央驻青企业: 为深入贯彻《青海省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青政办[2001]134号),现就实施我省工资指导线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工资指导线确定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中的基准线,体现了大多数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工资适度增长的基本要求。企业在工资分配中应充分考虑实现利税、劳动生产率、国有资产保值率、企业人工成本状况及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因素,围绕基准线,在下线和基准线之间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所有企业工资的增长,原则上不能超过工资指导线的上线。 二、坚持工资指导线对不同经济类型企业采取分类调控与指导原则。对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是企业人均实发工资的封顶线;上年平均工资达到本地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80%以上的国有企业,年度工资增长不能超过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对当年经济效益增长超过前三年平均水平的,经同级劳动部门核准,工资增长可以超过基准线水平,但不能突破上线。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中央驻青企业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在现行管理体制下,由省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审核其《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来监督执行。 对非国有企业,主要突出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决策的指导作用,是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决定工资的重要依据。企业经营者和工会(或职工代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结合企业实际,经过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率。 三、对上年停产、半停产并且工资水平低于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或是新成立的国有企业,如果今年经济效益增幅较大,拟适当提高工资水平,必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01年10月底以前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工资增长的动态监测,综合利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人工成本管理、工资内外收入检查等手段,引导企业增强工资分配的科学性,避免盲目性。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实施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宣传。注意纠正把工资指导线只当成"工资增长线"、"攀比线"等错误认识,使工资指导线真正发挥合理调节企业工资水平的作用。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一年七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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