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税函[2026]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318号提案的答复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318号提案的答复 闽税函[2026]131号 2026-7-7 吴礼源委员: 《关于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环保税征收工作质效的提案》(20261318号)由我单位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办理。 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关于税务部门开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免征环境保护税政策适用与风险管理工作方面 党中央高度重视固体废物综合治理,党的二十大及历次全会先后作出一系列部署, 如“加快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 “统筹工业固废、危废、建筑垃圾、农废全链条管控” “实现工业固废、危废源头闭环监管” “实施固体废物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等等; 2025年12月底, 国务院印发《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全面推进相关工作。为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精准落实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免征环境保护税政策,税务总局从去年6月起部署全国税务系统统一开展该政策适用与风险管理工作,并持续深化。 目前,该政策实行合规申报的管理方式, 由企业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 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有关资料留存备查,企业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开展优惠政策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去年以来, 我局通过提级审核、典型开路等方式督导各级税务机关稳步推进该项工作,特别是坚持全省政策执行“一把尺子”和说理式执法,应企业诉求,给予一定的佐证材料收集补正时间,跟踪指导企业规范台账和涉税资料管理,建立健全相关涉税风险防范机制。 二、关于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制度方面 根据《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部2018年第26号公告)规定,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企业申请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的参考依据之一,但非必要条件; 同时,评价工作根据自愿原则开展, 非强制性要求。 三、关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免征环境保护税政策适用条件方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 同时报送能够证明固体废物流向和数量的纳税资料,包括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资质证明、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等。纳税人应当参照危险废物台账管理要求,建立其他应税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如实记录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以及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接收转入等信息,并将应税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未开展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 无论是自行还是委托综合利用,在相关证明资料、报表齐备的情况下, 可依法享受免征环境保护税的优惠政策。火力发电产生的粉煤灰、炉渣等固体废物一直是环保管理的难点与重点之一,企业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不仅需缴纳环境保护税,还可能面临环保部门的处罚。 四、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管理方面 近年来, 我省相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持续健全包括完善固体废物管理在内的支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政策体系,并推出一系列措施引导企业减少废物产生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推动工业生产过程“无废化”转型。如, 省发改委制定了《福建省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 《福建省推进绿色经济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 《福建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工作措施》,积极支持福州罗源湾经济开发区、南平市、三明三元区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推进50个园区循环化改造;省工信厅制定工业领域及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等4个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 出台《推动工业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若干措施》 《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措施》, 累计培育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697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85家、绿色工业园区48个; 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废电路板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导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分类处理要求》等两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地方标准。 五、关于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方面 近年来, 我省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合力加强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征管。如,税务、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共享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企业名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许可资质、 固废综合利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全省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 明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免征佐证材料中涉及处置规范等相关要求,指导企业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如实记录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以及贮存、处置、综合利用等信息。今年4月,我局与省生态环境厅签署《深化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部门协作备忘录》,共同落实好应税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的政策执行口径,引导工业企业加大应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力度, 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存量; 加强危险废物联合监管。据了解, 为做好《生态环境法典》 (2026年8月15日生效)实施的有关配套工作, 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等部委正在加紧研究,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政策执行口径, 以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的适用标准、 留存备查资料、合规享受优惠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六、关于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政策宣传辅导方面 我局始终坚持合规监管与服务并重,指导各级税务机关积极通过纳税人学堂、征纳互动、可视答疑等自有的线上线下平台,以及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入户辅导等方式,积极解读政策、解答疑问、解决问题,辅导纳税人懂政策、会申报、 明操作,促进税收优惠应享尽享、避免错享。 您在提案中就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质效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也反映了我们有些工作还存在的不够靠前、不够细致、不够到位的问题。针对这些意见建议和问题, 我们将坚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换位思考、 密切协同,加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流程信息采集,实现流向可追溯、数据可查询, 为环境保护税征收提供更精准、详实的数据支撑;健全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固体废物综合治理长效闭环管理机制,加力实现全链条规范管控和各环节优化服务“双提升”;与省工商联联动开展合规辅导活动,开展辅导需求调查,推行“点单式”培训, 实现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等税收政策合规辅导从“单边要求”向“双向互动”转变; 探索建立“综合利用单位白名单”制度,减少企业的合规遵从成本。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恳请继续加强沟通联系, 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帮助我们持续加强和改进工作,更好发挥绿色税制的激励与约束作用, 努力实现环保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提升, 共同助力我省高质量发展。 领导署名:王志荣 联系人:李陈旋 联系电话: 0591-63118197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6年7月7日 |
相关阅读
-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号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 2浙国税流[2002]15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性废弃物回收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 3苏政办发[2024]2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实施意见
- 4豫政办[2024]3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 5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免征环境保护税政策,如何享受、申报?
- 6“费改税”背景下企业的合规管理——以固体废物排放企业为例
- 7湖南华菱钢铁公司销售的煤焦油产品被税务机关追征环保税大概率是一个错误!
- 8固体废物如何计征环境保护税?
- 9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 10晋政办发[2024]3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版权声明:
本站除原创、整理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网站所收录的财税政策法规,统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大常委会等官方渠道正式发布内容为准。基于本站内容进行的任何实务操作、申报、记账、决策及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与责任,均由使用者本人承担,与本站无关。 本站转载内容均已注明来源(作者及原始出处);如因转载、署名、版权等存在异议,相关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站联系。未经本站书面授权,请勿对本站内容进行二次商业转载、汇编或镜像。 如对转载内容、署名、版权等有异议,请通过邮箱:251507643@qq.com与本站联系。本站将在核实情况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 1闽税函[2026]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318号提案的答复
- 2闽税函[2026]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411号提案的答复
- 3闽税函[2026]85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18号建议的答复
- 4渝人社规[2026]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5冀人社字[2026]65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 6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7桂人社发[2026]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工作的通知
- 8沪绿容规[2026]8号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修改《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9青劳社厅函[2001]84号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青海省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10青政办[2001]134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3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5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6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60153号建议的答复
- 7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230159号提案的答复
- 8闽税函[2026]85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18号建议的答复
- 9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豆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10川财规[2026]7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