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提供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其他应税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现行税法规定也应计征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次申请填开专用发票,除按规定办理手续外,还必须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单”(见表式四)。否则,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和国税函发[1994]665号《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含股票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向股东派发股息、红利时,应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税收应在股份制企业所在地入库。
在1995年内,我省地税系统印制普通发票仍统一使用底纹纸。1996年底纹纸和水印纸可交替使用。1997年1月1日起,更换采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水印纸和有色荧光油墨的购领方法另行通知。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通知》第二和第(三)点“上述电力企业投资兴办的其他企业”、第三条第(四)点“地、市、州以及区县一级的农电趸售企业”以及第四条第(四)点“电力工业部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均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活动板房”属有形动产类货物,发生销售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单位与个体经营者销售“活动板房”并负责为买方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征税。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三)的要求,统计在本地区上年度已处理的期初存货中抵扣数额以及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余额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通知》“一”中所指“30%”比例掌握问题:凡能确定重量的,可按投料的重量比例计算;凡不易掌握重量的(如以粉煤灰生产的砖瓦、水泥等建材产品),可以暂按体积比例计算。
国家税务局主管机关应建立与当地建筑、安装管理部门和工程出包方的正常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外商在境外代购代制设备材料的国际国内市场价格资料以及设备材料的使用情况;定期与建安管理部门和出包方一起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核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法字[1995]7号《关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定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有关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其组成核定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可由省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的原则以及省地税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一)》[苏地税发[1995]005号]第七条的通知精神,现依据各地上报资料,经核定,批复如下:
现将国税发〔1995〕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内资企业及国内有关单位如向本单位职工提供类似的实物福利,可以比照办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工资外收入的管理,全面控制税源,防止税款流失。同一扣缴义务人由不同部门或不同渠道支付给个人的各类所得,必须按实汇总后计算应纳税款,如申报不实,一经查出,一律按偷税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纳税的,事先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经批准邮寄申报的,应当在邮寄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汇寄应纳税款,逾期申报纳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纳税人被查出的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除不能作为新增利润提取效益工资及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外,还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1995]126号《转发<关于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固定工商业户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有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同时,应按有关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律师、会计、审计、税务等事务所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代写法律文书和代理申报纳税、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验收等等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均应按“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购买仿伪专用水印纸,由省局统一与镇江大东纸业有限公司签定合同,统一结算货款。各地在购买防伪专用水印纸时,由定点印刷企业填写
为了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重视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保管发票情况应经常督促、检查,从根本上减少专用发票的被盗、丢失情况的发生。各级税务机关应责成纳税人如发生专用发票被盗、丢失的应在案发的当天向辖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帐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硬票)、月票等。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及其下属机构属委托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在1995年10月1日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2号)的规定精神在当地缴纳营业税,并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从事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单位,自1996年1月1日起收取驾驶员培训费提供票据时,必须使用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并委托南京市公安局驾驶员培训中心统一对外发放的“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专用发票”,并作为支出凭证。
凡需要对出口货物函调的,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送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单独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报表(二)》,并将当月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的有关凭证单独装订成册,连同其他退税资料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新税制实施以来,我省发生了多起税务干部直接参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活动。有的收受贿赂,为不法分子提供方便,甚至出谋划策;有的直接骗购专用发票,从事鲴犯罪活动;有的渎职,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等等。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函发[1995]57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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