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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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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24 17:27:41 |
| 信息简介: | 对于财关税〔2026〕8号文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外资研发中心申请准予退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财关税〔2026〕8号文附件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