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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财税[1995]21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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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7:35 |
| 信息简介: | 关于《通知》“一”中所指“30%”比例掌握问题:凡能确定重量的,可按投料的重量比例计算;凡不易掌握重量的(如以粉煤灰生产的砖瓦、水泥等建材产品),可以暂按体积比例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