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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发[1995]21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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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7:23 |
| 信息简介: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函发[1995]57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