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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财税[1995]1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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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7:36 |
| 信息简介: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三)的要求,统计在本地区上年度已处理的期初存货中抵扣数额以及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余额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