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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发[1995]15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使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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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7:29 |
| 信息简介: | 固定工商业户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有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同时,应按有关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