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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函[1995]1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派发红利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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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7:39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和国税函发[1994]665号《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含股票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向股东派发股息、红利时,应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税收应在股份制企业所在地入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