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苏国税发[1995]第28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活动板房”货物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苏国税发[1995]第28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活动板房”货物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7:37 |
| 信息简介: |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活动板房”属有形动产类货物,发生销售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单位与个体经营者销售“活动板房”并负责为买方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