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苏地税发[1995]06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苏地税发[1995]06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7:40 |
| 信息简介: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提供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其他应税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现行税法规定也应计征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