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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发[1995]11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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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7:37 |
| 信息简介: | 《通知》第二和第(三)点“上述电力企业投资兴办的其他企业”、第三条第(四)点“地、市、州以及区县一级的农电趸售企业”以及第四条第(四)点“电力工业部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均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