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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发[1995]15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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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7:30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纳税的,事先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经批准邮寄申报的,应当在邮寄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汇寄应纳税款,逾期申报纳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