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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发[1995]55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函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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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7:24 |
| 信息简介: | 凡需要对出口货物函调的,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送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单独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报表(二)》,并将当月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的有关凭证单独装订成册,连同其他退税资料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