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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发[1995]14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苏州等市有关营业税价格中成本利润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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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7:33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有关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其组成核定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可由省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的原则以及省地税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一)》[苏地税发[1995]005号]第七条的通知精神,现依据各地上报资料,经核定,批复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