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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待遇[2026]17号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簿记 作者:税簿记 人气: 时间:2026-10-18
摘要:2027年5月1日起,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在生育或者流产前在本市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满12个月,并且生产或流产时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可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待遇。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待遇[2026]17号          2026-10-15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保局、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推动落实全民参保工作,现就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7年5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在生育或者流产前在本市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满12个月,并且生产或流产时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可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待遇。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但处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的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0月15日

标签: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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