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人社通[2026]256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政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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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政策的通告 甘人社通[2026]256号 2026-09-30 为持续完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进一步统一规范全省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标准,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社会保障权益,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甘人社通〔2026〕217号)相关规定,现就我省统一农民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待遇享受及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缴费标准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从2026年9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照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单位费率规定缴纳单位部分的失业保险费,个人按照城镇职工失业保险个人费率规定缴纳个人部分的失业保险费。 二、待遇享受标准 政策实施后,参保农民工仍继续缴费的依法享受与城镇职工完全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待遇范围、计发标准、享受期限、申领条件全部统一按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执行。 三、农民工失业保险费申报补缴 为保障农民工正常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已完成9月当月申报缴费的用人单位,需补缴9月份农民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费款;尚未申报缴费的用人单位,从9月起按政策规定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补缴工作应于2026年12月25日前完成,在此期间补缴所属期为9月份的农民工个人缴费部分的费款,不予加收滞纳金;12月25日后补缴的,从9月份开始计算加收滞纳金。如农民工用人单位存在失业保险欠费,则滞纳金应全额加收,不予免除。 请全省各用人单位严格落实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主体责任,安排专人梳理本单位农民工参保缴费情况,及时足额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规范参保管理,不得违规差异化参保、欠费漏缴,切实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 特此通告。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6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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