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发[2026]2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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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 闽人社发[2026]2号 2026-09-10 各市、县(区)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人社部发〔2026〕3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失业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按中小微企业标准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资金兑付期限至2027年3月31日。 二、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2026年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可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资金兑付期限至2027年6月30日。 三、优化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列入参保地或领金地所在设区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职业中类与所在企业行业类别一致、数字和绿色职业等级证书之一的,可按初级、中级、高级分别领取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已凭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该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对取得多项参保地或领金地所在设区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增加每人每年申请补贴次数,共计不超过3次。政策执行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四、提升经办服务质效。各地要加强主动服务,畅通稳岗扩岗资金发放渠道,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持续推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模式,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推送政策信息,经确认领取后及时发放返还资金;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单位确认及授权后,可将资金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要加强与当地发改、税务、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的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及时剔除失信企业、受环保处罚企业的享受资金;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劳务派遣单位申请期限截至2026年12月31日。要推动技能提升补贴“证岗相适”,进一步提高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针对性和实效性,取消审核审批后的行政复审环节,优化补贴发放流程。 五、强化基金风险防控。各地要落实失业保险基金扩面征缴、规范支出主体责任,优先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要严格审核把关,享受稳岗返还和一次性扩岗补助的单位须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申领一次性扩岗补助的单位,招用人员在经办审核时须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要加强业务数据共享比对,重点核查持参保地或领金地以外所获证书、批量持同一评价机构所发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等情形;加强异地重复领取、生存状态或身份状态异常人员领取、短期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疑点数据排查,对存在风险隐患的业务,暂时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核实的,可要求补充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切实防范冒领骗取和多发错发;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要优化经办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宣传引导,扩大政策知晓度,确保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各项政策精准执行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6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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