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修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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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修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2026-10-08 为进一步规范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是指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厦门综试区注册。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厦门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三)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四)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对适用本办法免税政策的零售出口货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免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 2026年9月28日
第一条 为规范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厦门市全市范围均为综试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是指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厦门综试区注册。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厦门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三)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四)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对适用本办法免税政策的零售出口货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免税。 第六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数据应与海关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数据一致。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相关数据信息,结合综试区实际情况,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在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信息,办理免税申报数据与海关相关数据信息不一致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可以开具出口销售发票。 第十条 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货物出口事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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