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复议工作卓有成效地进行,凡设立复委会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都必须配备1-2名既懂法律、又熟悉税收业务的同志专职从事复议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非经各自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复委会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变动。
根据《细则》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和《通知》的规定,在自治区内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区地税局商区国税局确定。用票单位需要印制有用票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或者自行设计“普通发票”式样,县(市)以上地税局需要增减统一式样“普通发票”的联次并确定其用途以及增加项目,均须报经区地税局批准。
《细则》第七条所指单位,需要在全区统一“普通发票”式样基础上加印本单位名称,或者需要自行设计式样的,可向县级地税局提出书面申请(附报式发票式样),然后由各级地税局列入“普通发票”印制计划,并按前款规定程序报区地税局审核批准。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征管法》及其《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用票户办理申请领取区地税局统一制发的《发票领购簿》手续时,应报告已领普通发票的领用存情况,税务机关应将用票户现仍库存的普通发票(属于地税局管理部份)的情况记载到新的《发票领购簿》上(注明
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分为自治区级和地、市级两种。自治区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中间刻制“广西”字样,用于印制机外普通发票(即电脑发票);地、市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中间刻制各地、市行政区域名称(如:“广西南宁市”或“广西河池地区”),用于印制各地、市的普通发票(样式略)。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今年第三季度;要对逾期作废的
凡属地税局管理的普通发票,不是全区统一格式发票,还是套印纳税人名称发票或业户自行设计格式的发票,一律报区地税局批准印制,并由地、市地税局与印制发票企业办理结算手续。
凡按规定需向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地方各税的纳税人,均应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填写《地方税纳税人基本情况报告表》(格式附后)随《税务登记表》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外出经营证由自治区地税局确定格式并印发各地使用。在自治区地税局下发统一格式前,各地暂用原外出经营证。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本辖区外的个人在本辖区内取得应税所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情况资料,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资料传递单》(以下简称《传递单》的形式,传递给其所在地(限于我区境内)县(市)级地方税务机关)。
对目前仍实行各种承包企业所得税办法的行业和企业,不管承包合同、协议是否到期,均应予以纠正,一律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统计报表的数字必须客观、真实和全面,不得瞒报、虚报和漏报。凡未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案件的,一律要在报表相应栏次内注明“未发生复议案件”,“未发生诉讼案件”字样。
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及下拨给国有华侨农(林)场和国有华侨企业的经费性质的拨款及亏损补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纳税人承包跨地区、市的建筑安装工程,其纳税地点由占该工程投资额较多的地区、市地方税务局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定。
地方铁路所属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当地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驻南宁市的铁路集体企业事业应缴的所得税由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收,税款就地缴入自治区金库。
凡按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桂税发[1994]404号)规定应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地方税纳税人,均属于查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营业额,其组价公式中的
凡房屋建成后至第一次办理产权证完毕。这段时间属于新建房,如再次办理产权转移的,不论时间长短与磨损程度如何,一律视为旧房。
美容服务业务不属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免税范围。对单位和个人举办的美容店等所从事的美容服务业务,应按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在今年六月底以前对1994年1月1日以前举办的校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符合条件的,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定确认后,方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从1994年元月1日起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律师事务所,从开业之日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免征所得税两年的照顾,免税期满后,如无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则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乡镇企业、供销社的固定资产按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时,对原执行综合折旧率办法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对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分类折旧办法规定的年限内,可以继续提取折旧。
对超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8号)范围以外的其它校办企业,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比照校办工厂、农场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以什么计税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工会经费、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问题,经研究可按其应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作为计提工会经费、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费的基数。
现将区物价局 区财政厅《关于纳税人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收费的函复》(桂价费字[1995]47号)转发给你们,并附上区税务局桂税发[1993]535号文转发的《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区物价局、区财政厅、桂价费字[1993]236号)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工会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必须单独核算,不能把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业务收入和未经县以上科委(协)和同级工会认定的项目收入转为职工技协收入,凡弄虚作假、不单独核算或收入划分不清楚的,不能列为工会技协收入。
最新内容
-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 9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10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8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9渝人社规[2026]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