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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税发[1994]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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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7:56 |
| 信息简介: |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征管法》及其《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