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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1994]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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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7:59 |
| 信息简介: | 根据《细则》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和《通知》的规定,在自治区内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区地税局商区国税局确定。用票单位需要印制有用票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或者自行设计“普通发票”式样,县(市)以上地税局需要增减统一式样“普通发票”的联次并确定其用途以及增加项目,均须报经区地税局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