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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办发[1995]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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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7:49 |
| 信息简介: | 统计报表的数字必须客观、真实和全面,不得瞒报、虚报和漏报。凡未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案件的,一律要在报表相应栏次内注明“未发生复议案件”,“未发生诉讼案件”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