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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函发[1995]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律师事务所征免所得税和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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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7:43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从1994年元月1日起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律师事务所,从开业之日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免征所得税两年的照顾,免税期满后,如无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则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