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桂税发[1994]4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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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税发[1994]4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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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8:00 |
| 信息简介: | 为确保复议工作卓有成效地进行,凡设立复委会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都必须配备1-2名既懂法律、又熟悉税收业务的同志专职从事复议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非经各自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复委会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变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