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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财财税字[1995]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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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27:45 |
| 信息简介: | 凡房屋建成后至第一次办理产权证完毕。这段时间属于新建房,如再次办理产权转移的,不论时间长短与磨损程度如何,一律视为旧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