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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会组织填报《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社会组织)》(附件1)、《宁波市财政数字证书申领表》(附件2),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录入相关基础资料,制作发放签名Key。
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是取得法律效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贴花而未贴印花的凭证在法律手续上是不完备的,因此,各级发放或办理应纳印花税凭证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凡实行所得税带征的集体、私营企业的“两金”也执行随销售带征办法,但对原按7%征集率征集能交基金的集体、私营企业,可按我局甬财税二[1994]41号文件规定带征率的50%征收能交基金。
对生产期超过一个年度的产品,原则上按合同法计算销售收入的实现,但项目竣工结束,交付使用后,不论其货款与否全额收回,均应全额计算销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年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的所得,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批准的减免税金,应按规定转入“盈余公积”,不准上缴主管部门统筹使用,不准挪作他用。
具体标准为工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企业)按企业销售收入的0.5%―1%收取,商品流通企业(包括饮食服务业)按企业营业收入的0.1%―0.3%或按收益额的1%―2%收取。
在扣除上述几项费用后,应按规定交纳所得税和能交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然后应提取不少于10%的盈余公积金,用于发展技协事业;提取不高于盈余公积金的公益金,可用于集体福利。
凡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当年内不得变更办法,同时,在符合“两低于”的前提下,其提取的效益工资予以税前扣除。
为此,城镇土地使用税也按土地级别作相应调整,调整后土地各等级税额不变,土地等级调整后的应交税额,从七月一日起执行。
经批准执行财务包干政策的农口企业,其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以及各类挂靠包干企业的单位或虽经批准的财务上采用“一脚踢”承包的企业均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产业政策有利调整经济结构,并经市政府(或市体改委)批准的股份有限公司,可报经我局批准,其所得税税率超过15%部分,给予先征后退的照顾。
对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分回的利润,由于地区税率差异(指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所属的老市区),中方企业应比照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及股息、红利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
对事先未列入新产品计划,试制成功后经宁波市科委鉴定,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新产品,商得市地方税务局同意并下达文件确认的,可给予二年内全部或部分返回所得税的照顾。
对帐证不健全,难以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人,不论其采取何种经营形式,其个人所得税一律实行按月带征的办法。其个人所得税按实际上交邮电部门的电话费收入作为计税额,月带征率统一按2%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竣工未出售的房产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房产税,考虑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情况,规定已竣工的房产从竣工后半年内销售的可免纳房产税,竣工半年后还未销售的应从竣工验收之资次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
经市政府同意,农村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城镇教育费附加总收入的分配比例仍按甬政办发[1992]38号《转发市教委、财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和市教委、市财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甬教委[1994]8号、甬财事[1994]8号、甬银发[1994]第012号《关于开征高等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设在城市、县城范围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应分别按“三税”税额的3.5%计征教育附加;外商投资企业教育费附加按中方投资比例计征,市属外方投资企业由市外经处征收。
对国内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与国外企业合作建造商品房的征收问题,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44号文件执行(附后)。国内企业之间合作经营上述业务亦比照办理。
实物收入是指转让房地产时所取的房屋、土地、钢材、水泥等,这种收入比较隐蔽,对取得的实物收入要通过对这些实物的财产进行借古讽今,以评估的价值来确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
房地产企业自己新建(指房地产企业自身有施工能力)房屋后出售,其自建行为应视同提供应税劳务,按工程决算价格征收3%的“建筑业”营业税,并按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5%“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各地应切实做好对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交通管理部门、运输服务站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代扣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委托工作,以保障出租车驾驶员的个人所得税能及时、足额地收缴入库。
建筑安装企业在规定造价之外向基建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械调迁费应并入工程收入交纳营业税,此外建筑安装企业由于工程提前竣工和优质工程而向基建单位收取的抢工费、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等亦应并计工程收放交纳营业税。
市委办[1993]43号精神,乡镇企业转制组建股份制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其教育费附加仍接销售收入计征。个别乡镇企业,需改变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须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为了加强管理,对在营业地征税的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其应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在协商一致前提下委托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在开票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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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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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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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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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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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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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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