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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甬地税二[1995]135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房产税有关问题有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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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1:54:01 |
| 信息简介: |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竣工未出售的房产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房产税,考虑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情况,规定已竣工的房产从竣工后半年内销售的可免纳房产税,竣工半年后还未销售的应从竣工验收之资次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