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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甬地税二[1995]47号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城乡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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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1:53:59 |
| 信息简介: | 设在城市、县城范围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应分别按“三税”税额的3.5%计征教育附加;外商投资企业教育费附加按中方投资比例计征,市属外方投资企业由市外经处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