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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住房销售新政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处理初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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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16 09:58:24 |
| 信息简介: |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已实现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